【实务】抬头为出资方的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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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领取营业执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2、可以取得母公司、发起人抬头的发票税前扣除吗?
......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详情如下: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 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 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 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 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 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 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 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 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关于筹建期间的发票抬头规定,目前北京市予以了明确,大家可以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口径;
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关于拟设立(预先核名)名称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发票的接受方应当是发起人。发票抬头应当开具为实际支付费用的拟设立公司发起人,因为公司尚处于筹办期,不具有法人资格,付款方只能是发起人(公司/自然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分析总结:
(1)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
(2)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3)无论发票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是发起人,还是拟设立的公司,一方面受票方都需要提出佐证以证明发生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的要求,才能由成立后的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取得发票类型只能为普通发票。
更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汇缴问题,下载文件“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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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2、股东投资未到位,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每年1月至5月,财务都会迎来年初的重点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年年做,但是年年都不同。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处理与其他行业相比,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会计核算及税收政策复杂,特别是完工年度,结算计税成本、调整申报、诸多事项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关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哪些问题是您所困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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